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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新聞

工程會:優先採購無人機優良業者 應以非適用條約協定為前提【轉載自經濟日報】

2026-07-16 10:57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對於國民黨團版無人機條例草案規定,對投入無人載具關鍵零組件國產化之優良業者,經濟部得酌予獎勵,將優先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我國已加入WTO政府採購相關協定等,應公平對待簽署協定之會員國廠商。如優先採購國產化之優良業者,應以非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為前提。

立法院經濟、外交國防、財政三委員會16日聯席會議,審查「四版本無人機條例草案」並進行詢答。

有關民眾黨團版草案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濟部應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令提供必要之租稅、融資及投資協助,以支持我國製造無人機及相關系統的出口。

財政部書面報告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及「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法規,已提供合宜之課稅規定及租稅優惠措施,企業投資於無人機製造及相關系統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置支出符合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有助無人機產業發展。

至於民眾黨團版草案第11條規定,無人機及其共通品項,屬規格共通、需求重複且適合集中採購者,應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集中採購方式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報告認為,限縮無人載具僅能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採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集中採購方式,排除了機關依個案需求選擇適當採購方式的彈性。建議回歸現行採購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既有法規機制,保留機關評估裁量空間,不作強制性規定。

有關國民黨團版草案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投入無人載具關鍵零組件國產化之優良業者,經濟部得酌予獎勵,將優先採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我國已加入WTO政府採購相關協定(GPA)、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機關應依規定公平對待簽署該等協定之會員國廠商及其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如依該條例優先採購國產化之優良業者,應以非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為前提。

有關國民黨團版草案第14條規定,業者於供應鏈安全認證程序中提供虛偽資料,或經查獲使用未經認證之高風險地區零組件者,數位發展部應撤銷其認證資格,並通知主管機關終止其參與採購及國產化獎勵措施之資格,期限不少於三年;情節重大者,依相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第103條第1項第1款已規定,「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停權三年。該條例第14條規定,與《採購法》前述規定重複,建議再予詳細討論。

更新日期:113-06-30 /  回上一頁